民法案例百选(上)【第9版】第56期
《民法典》第177条规定的第三人范围(1)——擅自占地者
(最高法院判决,1950 年 12 月 19 日)
此次案件也是“民法第177条第三人”。
擅自占地者被视为“第三方”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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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例。
案件
A 签订了一份合同,将其拥有的一栋建筑物出售给 X。
X尚未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。
该建筑之前由 A 和 Y 租赁,Y 一直占用该建筑。
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,X 获得了新的出租人身份,同意终止与占用该建筑物的 Y 的租赁协议。
但由于Y继续占用该建筑,X基于其所有权向Y提起诉讼,要求Y驱逐该建筑。
对此,Y 拒绝腾空该房屋,声称“X 未登记该建筑物,因此不能行使基于所有权的任何返回权”。
确实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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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我们看一下讨论的总体流程。
第一的,,
X 从 A 处取得了该建筑物的所有权(第 555 条和第 176 条)。
(买与卖)
第五百五十五条 买卖,于当事人一方同意将财产权利转让于另一方,且另一方同意支付价款时生效。
(物权的设立和转让)
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有效。
但X公司尚未办理过户登记。
根据第177条规定,X尚未完成登记,因此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其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。
(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完善要件)
第一百七十七条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、消灭或者变更,非依照不动产登记法(2004年法律第123号)和其他有关登记的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
第177条规定的披露制度是什么?
如果任何物权设立或变更,请登记并公布,以便所有人都能知晓。如果您不登记,您将无法向第三方主张您的权利。
另一方面,一旦你注册了你的权利,你就可以向第三方主张这些权利,所以你可以放心!可以这么说。让您安心进行房地产交易,确保房地产交易顺利进行。
该条款规定“未经登记,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”。换句话说,不登记就无法主张权利的惩罚,本质上就是在强迫你登记。
注册需要花钱,比如注册费和牌照税,所以如果不这样做的话,就没有人会注册了(^.^;
根据第177条的规定,如果Y根据该条被视为“第三人”,则尚未完成登记的X将无法向Y主张其已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。
相反,如果Y不是该条款项下的“第三人”,那么即使没有登记,X也可以向Y主张其已取得建筑物所有权。
那么,“租赁合同已经届满,仍无合法产权而继续占用房屋的Y”,是否符合第177条规定的“第三人”?这就是本文的主题。
我们来看看这个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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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断
根据下级法院查明的事实,Y是X无权占有涉案房屋的非法占有者。非法占有者不属于《民法典》第177条规定的“第三人”的范畴,且即使未登记,所有人仍可主张所有权,这是最高法院不可更改的先例,本院亦予以认可。因此,下级法院在未就登记问题作出任何裁决的情况下,支持X的请求是正确的。
Y公司是“无权非法占有房屋的人”,不属于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77条规定的“第三人”。
因此,即使没有登记,X 也可以向 Y 主张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。
是的,我就是这个意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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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第177条中的“第三人”,我们在前两篇文章中讨论了“背信弃义、恶意的人”。
我会仔细研究它并进行评论...
首先,什么是“第三方”?
如果从字面上理解,当事人以外的人都是第三者。
但没必要把无关的路人也视为“第三者”。
既然没有登记,难道我就不能向路过的人主张我的权利吗?你会因为无法挑战路人的土地所有权而放弃自己的土地吗?这不可能是真的。
因此,“第三方”必须以有限的意义来理解,而不是所有人。
先例是,
任何非本合同或其普遍继承人的当事人,
“有合法权益主张注册缺陷的人”
他说。
这是一个有点复杂的表达。请用更易懂的术语来解释!这就是我想说的。 。
在上面的例子中,Y 要被视为“第三方”,他必须是“有合法利益主张 X 的注册有缺陷(缺乏注册)的人”。
那么谁是“有合法利益的人”?
这是一个看似可以理解,但实际上很难理解的表达。
“具有合法利益的人”是指:
这是通过先例的积累而变得清晰的事情。
那么判例法是怎么说的呢?
作为一个视角,
•客观要求(涉嫌第三方的权利或法律地位)
•主观要求(其主观方面)
建议采用差异化标准。
客观要求(涉嫌第三方的权利或法律地位)
首先,
“有正当利益主张登记瑕疵的人”(被视为第三人的权利或法律地位)的客观要件是,该人不包括“无正当权限主张权利的人”。 (大连,1941年12月15日)
具体来说,这并不适用于“擅自占地者”。 (《重大决定》,1920 年 11 月 11 日)
“擅自占地者”无权合法授权继续占用该处所。没有必要允许财产取得者声称不存在登记并拒绝驱逐。这似乎是可能的。
像本案中的Y这样的“无权利人=非法占有人”,不符合这一客观要件,不属于“第三人”。
此案也
非法占有人不属于《民法典》第177条所称“第三人”。
他就是这么说的。
主观要求(其主观方面)
此外,对于那些满足客观要求的人来说,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主观要求(他们的主观方面)。
正如我们在前两篇文章中看到的,这里的问题在于这个人是否是一个“奸诈恶毒的人”。
换言之,“背信弃义之人”之说,虽然在客观要件上承认其具有“正当权利”,但在主观要件上(主观性)却存在问题,否定其作为“第三人”的适用性。这就是将要遵循的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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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括
是否属于第177条所称的“第三人”。
在做出这一判断时,
- 客观要求(涉嫌第三方的权利或法律地位)
建议使用一个不同的标准:主观要求(其主观方面)。
像本案中的Y这样的“非法占有人”,被认为不符合客观要件,因此不属于“第三人”。
既然客观上已经否定了,就没有必要再考虑主观方面了。
根本不需要考虑不诚实和恶意的人的问题,因为关于该人是否为“第三方”的说法被否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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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次就到这里。